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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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