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