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7號原告 陳德玹 被告 林宥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郭韶旻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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