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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