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裁定違禁物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執他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426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聲請人以96年度聲沒字第738號向本院聲請沒收違禁物,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3125號裁定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瑪莉」(網豹)2臺、「賽馬」2臺、「雪豹」2臺、「縱橫」2台、「賽馬」1臺、「摩天輪」1台、「王牌」1台、「鑽石5PK」2臺及代幣1,240枚〔含本件之代幣480枚,此部分聲請人於96年度聲沒字第738號聲請書漏載(見95偵字第27354號卷第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4頁扣押物品清單),業經本院於上開聲請意旨內補述並裁定沒收〕、電玩機台計數器3臺、面值為1000分、500分、100分之儲值卡共11
3張,均沒收,此有上開本院裁定1紙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就扣案之代幣480枚予以沒收,顯屬重覆,亦無實益,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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