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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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15號聲請人 劉義瑄 相對人 劉彥君
蔡雅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訴訟救助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即本院10
5年度家親聲字第87號案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