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968號原告 蔡張絹 代訴訟代理人 蔡孟德 原告 蔡靜宜 被告 許世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號),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 蔡張絹代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原告蔡靜宜新臺幣壹萬元,及均自民國105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蔡張絹代、原告蔡靜宜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蔡靜宜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4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嗣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蔡張絹代、蔡靜宜各27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5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揆諸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兩造為鄰居,於104年3月7日上午,雙方因停車紛爭發生爭執。詎被告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同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區○○街○○○巷○號前,持水泥用刮刀對原告揮舞,並對蔡張絹代恫稱:「沒關係,以後你們再試試看,怎麼死的都不知道」等語;再接續持鐵製砲彈殘骸向蔡張絹代、蔡靜宜站立處之地面投擲,以此等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原告,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是原告2人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而受損害,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各27萬元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蔡張絹代、蔡靜宜各27萬元,及自105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辯以:伊是和訴外人蔡孟德爭吵,原告2人是在旁邊觀看、錄影,伊沒有和原告2人吵架,事後蔡張絹代有委託伊載她去看醫生,足見蔡張絹代並沒有對伊那麼恐懼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被告否認有與原告2人爭吵,惟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537號刑事卷證查明(見上開卷第14頁),是被告所辯,委無足採。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確有恐嚇原告2人之行為,侵害原告2人之自由權,則原告2人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另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業經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闡釋甚明。故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損害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本院衡量兩造身分、資力(見本院卷第23-24頁)、兩造之財產狀況(參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原告所受損害、被告之加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蔡張絹代、蔡靜宜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分別以1萬5000元、1萬元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2人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蔡張絹代1萬5000元、蔡靜宜1萬元,及均自105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所命給付未逾金額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另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