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49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王之傑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民國100年6月16日桃監裁字第裁52-D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王之傑(下稱異議人)於民國100年6月9日21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行經桃園縣○○鄉○○○路○段與玫瑰社區口「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消極不配合由鼻子呼氣)」,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員警查獲並填掣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業經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查明無訛,並於100年6月16日為桃監裁字第裁52-DB0
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67條第2項之規定,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於上開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為警查獲後被要求實施酒測,因吹氣(酒測器)方法不合未測出結果,而被認為「消極不配合」被帶回大園派出所扣車,惟伊患有嚴重糖尿病且本身是醫務人員,怎會拿自己生命開玩笑,伊實際並未喝酒只是有言語爭執,經測試結果,並沒任何反應,證明並未飲酒開車,且異議人並未拒絕酒測,只是因為身體關係吹氣不足等語,爰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
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第6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異議人於上揭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員警攔檢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乙節,為異議人所不爭,且經證人即舉發之員警 曾家川 於本院調查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第53頁背面至54頁),並有上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原處分機關桃監裁字第裁52-DB0000000號裁決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11頁、第9頁)附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二)異議人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經過,經證人即當時在場執行勤務之員警曾家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在現場的時候就有告知王之傑的權利,如果拒絕酒測,不配合酒測,會告知三次時間、地點要對他進行酒測,請其配合,也告知消極不配合也等於拒絕酒測,王之傑就是屬於消極不配合酒測的方式,他只有含住吹嘴,沒有呼氣或吸氣,並沒有配合實施酒測;又通知單上有寫鼻子吸氣,是正常程序是要從嘴巴吐氣三到五秒,王之傑除了剛剛上述的過程,還有含住吹嘴由鼻子吐氣出來;且只要照正常程序吹氣就會有數值出來,我們有在王之傑面前作正常的酒測給王之傑看;又依其本身執行酒測勤務之經驗,沒有遇過因疾病及年齡而無法吹出數值;當天在對異議人實施酒測時,異議人,異議人不是吸氣就是將氣體從鼻子出來;當天也有對其他人以同一機器實施酒測,並無對其他人酒測不出來的情形。只要有吹氣,紙張就會出來,並顯示合格或酒測值。(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1頁、第53頁反面)。是依證人曾家川上開證述就異議人消極拒絕酒測之行為清楚陳述,參以證人曾家川為值勤員警,與異議人互不相識,亦無仇怨,復到庭證言以為上述證述,應無甘冒偽證重罪而設詞誣陷異議人之理,且其所證本件舉發經過事實,具體明確,顯非一般憑空捏造證詞可擬,其等之證言應可採信。
(三)異議人於本院調查中辯稱伊並沒有拒絕酒測云云,惟查:本院於101年4月20日當庭勘驗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提出之現場採證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下:警員:「先生含著,含著。大力一點,呼出來,吹氣吹氣,不是這樣子,吹氣球有沒有,含著口含著,對不對然後像呼氣球這樣一直出來,大力吹,你沒有吹,來含住持續吹氣,你要含住吹嘴,你這是含著啦,大哥我先跟你講一下,如果你這樣消極不酒測。」、王之傑「:沒有,沒有。」、警員:「我是先跟你講,三次就拒測拒測,是要扣車吊銷你的駕照三年然後罰六萬塊,你有吹不一定會這樣,要怎樣你自己選擇好不好。」、王之傑:「好。」、警員:「來含住持續吹氣,一口氣吹完,我們都在錄影耶,沒有氣出來,你要含住啦,嘴巴不能開開啦。不是吸進去,你要含著啦,他沒有氣出來,來叫什麼名字,像吹氣球一樣,你不會嗎?王先生,現在時間是民國100年6月9日20時58分,我們現在對你實施第一次酒測,請你配合。
」、王之傑:「好。」、警員:「先生,嘴巴要含著,含著,含在在這前面尖頭就好了。」、王之傑:「含在前面尖頭。」、警員:「不是含在那圓圓的,然後吹進去裡面,大力吹五秒,不是吸氣,是吹氣,我這邊都沒看到你出氣,吹氣啊。」、王之傑:「我有吹氣啊。」、警員:「要大力吹,像吹氣球的吹,再大力的吹你這樣氣不夠,根本就沒有氣出來,先生我先跟你講如果我們三次告知完,就是真的拒絕酒測。」、王之傑:「我沒有,有錄影吧。」、警員:「有錄影存證。先生你都沒有氣吹出來,氣沒有出來,沒關係啦,那到時候我們就拒絕酒測就好了。」、王之傑:「我不曉得該怎麼樣,因為,我真的很配合。」、警員:「這樣深呼吸,但是你含在吹嘴你就沒有氣出來。」、王之傑:「我沒有啊。」、警員:「沒關係,沒關係,我們都有錄影,來,你現在嘴巴都沒有,來,繼續吹,先生,你這樣整支都含進去裡面,先生,你這樣是消極不配合。」、王之傑:「我沒有消極不配合。」、警員:「來,拿一根吹嘴,我做給你看。」、王之傑:「對啊!我有這樣吹啊。」、、警員:「沒有,你都沒有氣出來,沒關係,你吹,我們這個都可以幫你作證,含吹嘴,不是含在那個圓圓的,不是,退後,沒關係,我們對你做第二次酒測,現在時間是民國100年6月9日21時,我們對你做第二次酒測,王之傑先生。」、王之傑:「好,我願意配合。」、警員:「那麻煩你,你停了啊,你沒有氣出來啊,沒有氣出來,沒關係,到時候我們都會給檢察官看,你這個到時候要扣車,然後罰六萬塊,然後吊銷駕照三年。」、王之傑:「我都願意,可是我真的不曉得說。」、警員:「來含住,這樣子,我們現在都有錄影示範給你看,到時候不要說我們沒有。」、王之傑:「好,我都願意配合。」、警員:「那請你配合。你都是在吸氣,你根本沒有在吹氣。」、王之傑:「ㄟ你摸我鼻,我真的沒這樣,我真的沒有騙你我有吹氣啊,我有前科的人,我必須要跟你報告一下。」、警員:「你有前科跟這個。」、王之傑:「我怕就真的有前科,我沒有真的,我還是這樣跟你講。」、警員:「還好而已啊。」、王之傑:「是,我真的沒有騙你啊,是不是,是,我今天我真的是說,我今天可以給你名片,都可以。」、警員:「沒關係,沒關係,給我名片沒有用啊,酒後駕車就是事實啊。」、王之傑:「是,我今天喝了真的那個兩瓶啤酒,差不多,應該是這樣子,我沒有這樣子,我跟我老闆講說,我還要回去,我還要開車回去,他說你不要喝醉就好了。」、警員:「你只喝兩瓶啤酒喔。」、王之傑:「是,真的。」、警員:「那你配合一下好好吹啦。」、王之傑:「真的好好吹啊。」、警員:「要吹出來。」、王之傑:「我真的吹出來啦。」、警員:「你沒有吹出來,他剛剛就是沒有吹出來。王之傑:「我真的吹出來拉,真的,我說實在話報告一下,我沒有這樣子,好不好,那個,在此,我希望各位拍個照也可以,麻煩給個方便,說實在話我真的怕,我沒那麼多,中高年齡層找事情真的不好找,我只能夠說,各位,或者給我個罰單,我必須要跟我老闆講一下,我不會這樣子啦,假如我是老闆階層,各位看到我車子也不是一個真的好的,好不好,可以嗎?」。【(王之傑說話同時,警員在更換酒測器之電池)】。警員:「剛剛也讓你喝水啦。」、王之傑:「對,我剛剛也承認,好不好,我絕對配合,各位,大家都是出來工作者嘛,都一樣。」、警員:「我是不希望到最後你是拒絕酒測。」、王之傑:「我沒有拒絕酒測,錄影可以存證。」、警員:「對啊我們現在都有在錄影存證。」、王之傑:「是不是,對啊,我也盡量呼出去,我自己的東西,我真的沒有喝多啦,假使我有喝多的話,我也不敢這樣開車啦。」、警員:「好,沒問題。」、王之傑:「好的,謝謝。」、警員:「請你配合一下。」、王之傑:「好的。」、警員:「跟你講,等一下含住前面,你都一直含到這裡面來。」、王之傑:「是,我含到這頂住。」、警員:「頂住,嘴巴含住,用力吹氣對啊!像這樣就對了,它都出現FAL。」、王之傑:「我跟我老婆報備一下。」、警員:「他剛闖紅燈嗎,嗯。」、王之傑:「(跟第三人講電話--8:44至9:45--婆,對不起,我在馬路上,還沒到高鐵地方,被警察臨檢測酒測,沒有,我跟你講一下,會晚一點回去,不曉得,就這樣子,我現在還沒到高鐵地方,我承認我喝點酒,是這樣子,我沒有,我絕對沒有拒絕,就這樣子,好的,掰掰。)中高年齡層找工作也不好找,我希望,各位,真的我真的很配合,我真的怕好不好。要不然。」、警員:「做什麼工作。」、王之傑:「我只是在焚化爐。」、警員:「來,大力吹,你都鼻子出來啊,我鼻子都給你用到了,全部都從鼻孔出來,要從嘴巴出來了,嘴巴的氣從嘴巴出來,你這樣吹氣,我手在這邊都感覺的到。」、王之傑:「好。」、警員:「你都鼻子在吐氣,嘴巴,我第三次講下去,我就要給你拒測,不好意思。」、王之傑:「我真的是,有證明可查。」、警員:「對啊我們都有錄影好不好。」、王之傑:「是,我沒有任何。」、警員:「來,王之傑先生,現在時間民國100年6月9日21時07分,請問你是否願意接受酒測。」、王之傑:「我願意啊。」、警員:「我跟你講,如果你還是這樣消極不配合,我們也是視為拒絕酒測啦,你如果再持續鼻子出氣,嘴巴不吐氣。」、王之傑:「我沒有鼻子出氣」、警員:「我跟你講,我的手就在那邊就都感覺的到。」、王之傑:「好的好的。」、警員:「你一直在吸氣啊,現在時間100年6月9日21時08分,王之傑先生你這樣消極不配合,我們就是拒絕酒測。」、王之傑:「我沒有拒絕酒測,我絕對配合,不過是說,今天來講的話我真的是。」、警員:「你的車我們要扣吊,我們已經給你機會了。」、王之傑:「天啊。」、警員:「你有沒有配合你自己知道。」、王之傑:「我知道。」、警員:「你自己有沒有配合你知道啦,你不要說我為難你,確定了,那就拒絕酒測。」、王之傑:「不能就這樣子,我拒絕酒測,我完全配合耶。」、警員:「要不要再吹一次,最後一次機會,沒有我們就不給。王之傑:「好,我都可以。」、警員:「你老婆都已經叫你配合。」、王之傑:「對,我都配合,各位有存證嘛」、警員:「你都不吹,你在吸氣,如果再鼻子出氣,或者只有在吸氣。」、王之傑:「我絕對沒有鼻子出氣。」、警員:「嘴巴含住,吐氣,來給他照一下,他一直在發出聲音,一直沒有在吹氣,看一下,這個機器都可以看的到,機器都不會動,機器都不會騙人啦,來,都是鼻孔的聲音啊,那就拒絕酒測,現在時間100年6月9日21時10分,王之傑先生,你消極不配合,那我們就對你拒絕酒測,不好意思,把他帶回去,你車鑰匙麻煩交出來。」,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異議人亦稱對勘驗結果無意見(見本院卷第50頁至第54頁)。是依勘驗筆錄,異議人確有飲酒,而其縱配合警方嘗試吹氣實施酒測,然或沒有呼氣,或以鼻子吹氣,或以嘴巴含住整個吹嘴等不正確方式,致使始終無法顯示測試數值,故異議人以不正確之姿勢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復經值勤員警反覆提醒、重複測試,卻仍依然故我,足見異議人欲藉此消極不配合之態度為酒測,堪予認定有拒絕酒測之事實。
(四)至異議人辯稱:伊因糖尿病,致使吹氣不足云云,惟經本院分別函詢異議人診斷、治療之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天晟醫院及敏盛綜合醫院大園分院,經大園敏盛醫院函覆稱:病患之糖尿病症不會影響不能持續吹氣3至5秒,可以接受吐氣酒測等語,此有大園敏盛醫院101年2月2日敏園字第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35頁)、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函覆稱:王之傑君其糖尿病病症,是否會影響不能持續吹氣3至5秒,而無法接受吐氣酒測?經查應不致影響等語,此有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101年
2月6日天晟社服字第101020601號函(見本院卷第36頁)、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函覆稱:本院並無 王君 因糖尿病而就診之記錄,但一般而言糖尿病並不會影響持續吹氣等語,此有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101年2月9日桃醫病歷字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37頁)在卷可憑。是異議人雖患有糖尿病病症,惟並不影響異議人進行酒測吹氣,是異議人辯稱因患有糖尿病致吹氣不足,致無法顯示酒測數值云云,顯不足採。
(五)異議人另辯稱:為何不能作抽血酒測云云。惟查:
1.按酒後駕車未肇事時,警察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目前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警察應請其配合實施測試檢定,並向其說明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程序,倘該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應運用技巧溝通、勸導或警告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60,000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汽車駕駛人如仍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警察應製單舉發(將現場情節摘要記載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空白處),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執行各項措施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如已達成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5點訂有明文。
2.查證人曾家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他都是消極的不配合,並沒有所謂的提到說有無另外替代方式,且抽血部分必須是無法進行人為吹氣或肇事的情況,且異議人並沒有說明到這部分要進行抽血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背面),則員警在執行路檢等勤務時,在不違反法律明文及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就執行方法之選擇,得依現實個案情況享有其裁量權限,是依本件情形,異議人並非酒駕後肇事,亦非昏迷之情形,故員警認異議人毋庸抽取血液檢驗血液中之酒精濃度,而以酒測器吹氣方式確認酒測值,實屬確知異議人是否有酒後駕車之最小侵害手段,而異議人於進行酒測器吹氣時,確有消極拒絕酒測之情形,業如前述,是縱異議人表示可抽血進行酒測云云,然其請求尚無所據,員警以其消極拒絕酒測為由而為舉發,於法並無違誤,是異議人以前詞置辯,即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前揭時、地,因酒後駕車,經警要求實施酒測,而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事項甚明,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規定,裁處異議人60,000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核無違誤。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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