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債權人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瑞研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瑞研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高雄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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