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秋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民國101年11月1日壢登字第442980號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陸拾萬元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提出101壢他電字第011276號及101壢他電字第011302號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