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258號聲請人 陳書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惠普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絲鈺雲本正本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彥廷附表:
┌───────────────────────────────────┐│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5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惠普股份有限公司│093ND0000000-0│1│1000││├─┼──────────────┼────────┼──┼───┼──┤│2│惠普股份有限公司│093ND0000000-0│1│1000││├─┼──────────────┼────────┼──┼───┼──┤│3│惠普股份有限公司│093ND0000000-0│1│1000││├─┼──────────────┼────────┼──┼───┼──┤│4│惠普股份有限公司│093ND0000000-0│1│1000││├─┼──────────────┼────────┼──┼───┼──┤│5│惠普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