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23號聲請人亞欣影音視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衡毅 相對人 林綉足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貳仟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182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0年8月15日│5,500元│100年8月16日│260493│├──┼───────┼────────┼───────┼────┤│002│100年9月15日│5,500元│100年9月16日│260494│├──┼───────┼────────┼───────┼────┤│003│100年10月15日│5,500元│100年10月16日│260495│├──┼───────┼────────┼───────┼────┤│004│100年11月15日│5,500元│100年11月16日│26049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