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交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嘉交簡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證據欄補充「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二、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驚慌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認犯罪,且與被害人乙○○等人成立調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有被害人之偵訊筆錄、嘉義縣竹崎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一份在卷可參,堪認其已有悔悟之意,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黃子祝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