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411號債權人展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 劉士鳴 即大鳴企業社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士鳴即大鳴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債權證明。
三、利息起算日。
四、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伍、債務人劉士鳴即大鳴企業社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