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8784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86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