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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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金簡上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3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洪權炙選任辯護人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 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3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國民法官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張瑞德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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