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玉原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玉原易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OO
選任辯護人王姿淨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602號、第4620號),經改通常程序後,復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姿淨律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OO之辯護人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玉原易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送達被告,辯護人於112年1月9日為被告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未敘述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