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45號原告 陳麗麗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劉芝光 律師被告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雲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提出原告於105年3月14日終止勞動契約之存證信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姝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