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38號原告 呂秀娥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 律師被告 蘇郁博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行中關於「新臺幣6,100元」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4,000元」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