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皓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家皓前於民國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
104年9月16日以104年度易字第252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40日、30日,並定應執行拘役60日,且於同年12月11日確定(如附件編號1、編號2所示);另於104年間,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於105年5月19日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並於105年6月13日確定(如附件編號3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2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執勤字第201號之1執行指揮書(甲)影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執勤字第1751號之1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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