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5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熙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叁佰零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