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李佳潁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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