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更一字第2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5號原告 滿桂璽
劉翰卿 劉翰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高廣圻 (部長)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 黃朗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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