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啟富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6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李雅俐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