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95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良晏 、 邱顯豐 、 張淑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邱顯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