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660號聲請人 蔡佩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筱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所載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有誤(本件本票無到期日,且提示日為未來之日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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