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66號聲請人 柯秀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蕭正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相對人蕭正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所請求之本票件數及各紙本票請求金額為何?㈢確認狀載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之
陳述為請求之違約金或利息,並釋明請求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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