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57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銘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宣元潘宣亦潘宣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依貴公司提出之帳簿查詢,民國104年9月30轉銷呆帳之總額為新台幣113,530元,與貴公司請求之金額不符)。
二、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案外人即被繼承人 潘昭灞 係於民國104年2月5日死亡,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請具狀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昭灞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以符法制。
三、債務人潘宣元、潘宣亦、潘宣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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