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7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李振福 相對人 鍾宜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鍾宜靖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債務清償,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5日設定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0月29日,清償日期、利率、遲延利息、違約金皆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登記。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鍾宜靖於103年11月10日向其借款5,403,517元,並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3年11月10日,如未按月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4年4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391,93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房貸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萬福││577│建│32,316.11│100000分之24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605│臺中市太平區萬│住家用│第一層:37.02│陽台:6.74│全部││││福段57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第二層:37.02│平台:5.93││││├───────┤3層│第三層:37.02│花台:0.95│││││臺中市太平區文││突出物:7.58││││││林街35巷27號││合計:118.64│││├─┴──┴───────┴────────┴───────┴──────┴────┤│共有部分:萬福段676建號4,833.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1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