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蕭明信 複代理人 高慧玲 債務人 張健彰
巫宜靜
一、債務人張健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壹萬陸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0五計算之利息(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約定利率並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算,即為年息百分之三‧0五),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健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巫宜靜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