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097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蒲玉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已繳納費用新臺幣3,297元之計算明細(請詳列款項金額、計算式、明細),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將手續費1,000元列入已繳費用計算,則請一併說明未列入已繳費用計算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存證信函催告之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是否合法送達催告。
三、提出債務人自何時開始未繳納會費之釋明文件。
四、提出債務人歷次繳納月費之繳付明細。
五、債務人蒲玉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