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40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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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403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被告 陳育儒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40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7月25日上午0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尹捷
書記官吳佩芬
通譯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官 陳尹捷
附表: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6,910元
1.845%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
0.1845%
自112年1月21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
2.47%
自112年3月20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自112年3月20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595%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20日止
0.519%
自112年7月21日止至清償日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