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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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