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463號限定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即 余采螢 ,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苑裡鎮泰田里7鄰泰田105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於97年9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限定繼承權在案(97年度繼字第463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呆帳餘額清單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