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5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醫師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594號抗告人 吳建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不服相對人民國107年6月6日高市衛醫字第10734182300號函對其裁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鍰之處分,循序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裁定以原審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三、本院按: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規定。據此,本件抗告人請求撤銷相對人所為2萬元罰鍰處分之訴訟事件,原裁定將之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即無不合,抗告人求予廢棄原裁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淑玲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