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047號上訴人 高聖賢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4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1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高聖賢因不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所述非屬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謂其犯罪後坦白承認,深知悔悟,且有家人待其照顧,及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對實體上事項為爭執,而就原判決該項程序駁回上訴有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難謂已符合上開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四、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于智法官劉興浪法官吳三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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