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73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謝春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