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7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銀元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5年6日之公共危險犯行,經本院94年度北交簡字第1444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貳萬元確定,因本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爰聲請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