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91號上訴人隆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石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建字第9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壹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