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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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83號原告大松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青松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體育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7,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