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65號原告 林莉莉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被告國際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樂川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複代理人 張茂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