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09號聲請人力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大宇 訴訟代理人 張秋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7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賀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99年6月7日│21,200元│KA一0八八六七││││司│行│││三││││ 張英富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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