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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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08號聲請人 廖慧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4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0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91年4月26日│50,000元│二八一四一二││││園分行│園分行│││││││ 翁世雄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美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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