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0號原告 蔡萬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玉琴 、 郭淑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