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 黃崇敏
巫承勳 巫文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啓智林敏郎林敏隆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1,938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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