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9號原告徐○真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安琴 被告 吳明凱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王以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4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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