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06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李沛穎 (原名 李佳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李沛穎(原名李佳純)前於民國94年12月28日,依據與債權人簽訂之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借款利息於每月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24,305元,及自106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1.63%計算利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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