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8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培佳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110年度審易字第7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聲請人陳培佳。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此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17條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陳培佳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有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7號等判決可查。聲請人聲請發還其所有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如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7號卷第101頁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9所示),經查未經本院上開判決諭知沒收,目前亦查無繼續扣押或留存之必要,則聲請人既聲請發還,自應依前揭規定,准予發還聲請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第3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iPhone6SPlus電子產品│1台│││(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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