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杯及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總毛重參拾玖點伍陸伍壹公克,含玻璃小量杯壹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104號被告陳雅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8年2月28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杯、2包,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規定;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查扣案之黃色結晶1杯、透明結晶、米白色粉末顆粒體2包,經送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毛重39.58公克,驗後總毛重39.5651公克),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張在卷可稽(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8號卷第46至48頁)。是上開扣案物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而包裝前揭毒品之玻璃小量杯1個、包裝袋2個,均殘留有上述毒品且無法析離,應與毒品同視,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翊橋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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