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76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辰浩
李銣琳
李雅娟
李寶珠
李銣珮 被上訴人即被告協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濱州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萬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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